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18-09-12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8﹞247号)精神,现就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第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全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