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8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21-07-30
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大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和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由1830元/月调整为2070元/月;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由1620元/月调整为1840元/月。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具体为:盐城市区、东台市由16.5元/小时调整为20元/小时;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由14.5元/小时调整为18元/小时。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